7.3 联动调试


7.3.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送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应在15s内启动与设计要求一致的送风口、送风机,且其联动启动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2 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标准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 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由通风、空调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3 自动排烟窗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排烟窗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4 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条文说明
7.3 联动调试
 7.3.1~7.3.4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要求。一旦发生火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联动送风机、送风口、排烟风机、排烟口、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烟垂壁等设备动作,以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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